1、 破坏公物,价值损失在100元及其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2、 破坏公物,价值损失在10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破坏公物,不听制止,拒不认错或不理赔者,哄抢公私财物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