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内容列表
回首页
破坏国家、集体财产及相关问题的惩处
发表日期:2020-11-02    浏览次数:

1、 破坏公物,价值损失在100元及其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2、 破坏公物,价值损失在10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破坏公物,不听制止,拒不认错或不理赔者,哄抢公私财物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