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内容列表
回首页
学生请销假制度
发表日期:2020-11-02    浏览次数:

一、批假权限

 班主任有半天以内(含半天)的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病假批假权限。学管处有一周以内(含一周)的事假,十天以内(含十天)的病假批准权限。超过以上时限,必须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在学校有统一活动及节假日(含星期日)放、收假前后,班主任无权批假。

二、请销假说明

1、请假:学生请假必须持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填写请假和销假时间及请假事由,呈班主任签述意见,及时到学生处加盖公章后报告教务处。班主任不在校时可直接向学管处请假。

2、续假:凡不能如期返校的必须在假期内电告班主任和学生处,经批准后才能续假。无正当理由学生不得提出续假请求。

3、销假:学生假满或返校后应及时到班主任或学管处销假。在返校时必须自带有父母盖章的回家证明。

4、其它规定:

①病假按0.1/,事假按0.15/节扣学生本人操行分和班级总分(在规定时间内返校的婚假和直系亲属死亡的不丧假不扣分),最高病假只扣1.5,事假只扣2,扣分按学校实际开课情况计算(包括晚自习,集体活动,不含早操)

②非特殊情况的事后请假,本人在校而委托他人请假,一律按旷课论处。

③不按时销假、续假的均按旷课论处。

④节假日回家,按节假日请假制度办理。

三、迟到、早退、旷课界限划分

学生上课或其他各项活动作息时间以学校铃声或通知为准。在上课铃响(或开会、集合通知时间)后5分钟之内进入教室或场所者为迟到。在下课铃响(或开会、集合散场)前3分钟之内离开教室或场所属早退。全月迟到、早退累计达9次,作为旷课一次,超过迟到、早退界限者,一律作旷课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