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偷小摸(含协同作案)财物价值或现金在5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偷窃财物价值或现金在50元至1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偷窃财物价值或现金在100元至150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 犯有一般偷摸行为两次以下者或偷窃财物价值或现金在15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犯有一般盗窃行为两次以上者或者盗窃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因盗窃造成公私财产蒙受损失或危害者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