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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纪惩处
发表日期:2020-11-02    浏览次数:

1、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无故拨打司法、消防、救护等部门值勤的特殊电话,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影响者。

(2) 吸烟、酗酒屡教不改(三次以上)或吸烟、酗酒引发事端者。

(3) 单方面追求异性,经教育不改者。

(4) 在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喧哗、起哄、闹事、拉断或合闸电源、干扰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5) 未经允许在校内燃放鞭炮,私设火源、私接电源者。

(6) 随地乱倒垃圾、饭菜,随地大小便或破坏环境卫生者。

(7) 毁坏校园绿化树木、造成树枝折断者。

(8) 谩骂、侮辱教职工、对抗教师和值日学生干部检查工作或执行纪律者。

(9) 考试舞弊、情节严重者。

(10) 品行不端、言语轻佻、侮辱、调戏女同学者。

(11) 携带、存放匕首等凶器者。

(12) 收看、私藏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者。

(13) 不请假外出(含双休日)在外通宵不归者经教育一次不改者。

(14) 就寝迟到(超过就寝时间半小时以上)翻墙攀门入内经教育一次不改者。

(15) 私自到游泳池以外水域游泳者。

(16) 一月两次或一期内累计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

(17) 操行扣分一月内达30分以上或一期内累计达45分以上者。

(18) 其它有一般违纪行为或违反纪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仍坚持不改者。

2、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 谈恋爱,有越轨行为者或多次介绍他人谈恋爱者。

(2) 被政法机关依法拘留的。

(3) 殴打教职工或严重影响学校秩序者。

(4) 在留校察看期间仍违纪应再次给予处分者。

(5) 连续旷课72节(含72节)以上或学期累计旷课108节(含108节)以上者。

   (6) 组织煽动学生闹事,影响严重者。